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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边远山区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代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22 15:11

各位毕业生:

    请大家仔细阅读“附件1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京教财〔202022)”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工作,注意事项如下:

1.请毕业生按照要求将附件2《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好,盖工作单位公章。交纸质版3份。申请表中的各项信息请认真填写正确。

2.毕业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毕业生本人的中国银行卡复印件1份(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复印件1份(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复印件加盖单位章(骑缝)。

5.此项工作是每年925日上报到北京市资助中心,请同学们务必在920日前将材料整理齐全,学生本人交至学校学生处。

联系人:郭老师

学生处电话:89681502

附件1: 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附件2: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1

京教财〔202022

边远山区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外地普通高校北京生源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以及享受村官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北京市边远山区是指房山区: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口店镇;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昌平区:流村镇、延寿镇;延庆区:千家店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泉乡;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密云区:大城子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

边远山区范围将根据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边远山区范围若发生变化,对已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不受影响,包括因漏报错过当年申请时间的同届毕业生。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北京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上述企业应为国有性质;未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界定,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四)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单位符合本条款(一)或(二)均可申请,但应有正式编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对于中高职、专升本、本硕博连读的毕业生,按照就业时毕业学段的学制年限计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从学生就业或定岗的第2年开始,按照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总额的33%33%34%的比例,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4)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外地普通高校北京生源毕业生本人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向就业所在区教委(以下简称“区教委”)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4)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三)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就读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由高校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高校将代偿资金汇至其指定地址或账户;就读外地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均由区教委将代偿资金汇至其指定地址或账户。

(四)高校、区教委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9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包括“二次定岗”毕业生)相关材料以及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并同步将相关资助信息上报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对于漏报的毕业生,高校、区教委在学生毕业次年开始三年内向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申请补报,通过后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北京地区高校、区教委要分别建立与就业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其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外地普通高校北京生源毕业生就读高校、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便于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而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补偿代偿的原高校、区教委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区教委应在规定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或区教委,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或区教委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在规定时间通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或区教委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北京地区高校、区教委应在1031日前将补偿代偿资金返还至毕业生指定地址或账户,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毕业生名单及相关资助信息同步完整上报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边远山区和基层单位范围或者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发生调整时,适用调整之后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或资金的毕业生,需要补报的参照同届毕业生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区教委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区教委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北京地区高校、区教委要参照本细则制(修)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操作细则。


附件2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

学费金额

贷款金额

申请补偿代偿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外地普通高校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所在区教委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补偿代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代偿金额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注:此处金额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总金额和贷款本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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