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01 10: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是加快我院数字化校园建设,提高学院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校园一卡通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与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训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实施、运行维护、网络与数据管理。校园卡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负责办卡、发卡、补办、挂失、注销等日常事务。学院财务室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财务报表及结算、资金清算、对帐、转帐、商户往来等。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协助卡务中心对校园卡的使用和管理,对相关人员具体信息认真核实,确保持卡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条 可以使用校园卡的系统包括银行圈存系统、餐饮消费系统、宿舍门禁系统、教务点名系统。
第五条 校园卡所有权归属必赢电子游戏网站。未经学院同意,各部门不得制发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二章 校园卡的发放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学生卡和临时卡。
第七条 各类校园卡办理要求
(一)学生卡
学生卡持卡对象为我院正式录取学籍的在校生。新办学生卡由学生处负责按格式要求提供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生姓名、照片、学号、民族、身份证号码及中国银行卡号)给卡务中心工作人员,卡务中心在新生入学前制卡,新生报到时发放。
(二)临时卡
临时卡分为两类:临时记名卡、临时不记名卡。临时卡类的办理由所需部门申请办理。
临时记名卡对象为本院教师、非在编的合同制人员、来校短期工作人员。由人事处负责提供相关人员基本信息(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民族和中国银行卡号等),该类校园临时卡有效期为劳动合同终止当日。
临时不记名卡对象为校外培训人员、集中培训人员等。由校内各所需部门统一提出申请,部门主任签字并报请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一次性收齐制卡押金(用卡数量*50元/张)和预存消费金额,由专人到卡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八条 零星办卡
单个学生办卡,学生带上学生证、身份证和中国银行卡到学院卡务中心办理。
第九条 校园一卡通办理收取押金人民币50元,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若校园卡无破损、弯折且功能完好,退还押金人民币50元。学生卡遗失补办再次收取押金人民币50元,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若校园卡无破损、弯折且功能完好,退还当前卡片押金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卡片遗失后由本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10分钟内到卡务中心对校园卡及时挂失。挂失后由本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中国银行卡)到卡务中心补办,原卡上余额将在半小时后由本人持卡亲自到圈存机上自助转到新卡上。
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凡是使用校园卡的用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十二条 校园卡由持卡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校园卡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校园卡丢失后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十三条 作为在校学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卡务中心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凡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时,请立即送交学院卡务中心。如果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按照学院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各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爱护校园内的各种校园卡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如有故意损坏行为,加倍赔偿。
第十七条 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在校园卡停用一个月后,卡务中心有权注销过期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和押金上缴学院。
第四章 校园卡的有效期及延期
第十八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即校园卡的使用期限,卡务中心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设置。如果校园卡过了有效期仍需要使用时,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一)学生卡的有效期按学制激活;
(二)收取管理费的临时记名卡有效期按实际情况设定。收取管理费的临时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校园卡延期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校园卡延期的办理方法:
(一)学生卡延期需学生处提供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的延期毕业生名单,交卡务中心进行延期;
(二)临时卡类延期由相关提出申请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转交卡务中心进行延期。
第五章 校园卡的挂失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挂失可到学院卡务中心由工作人员人工挂失,也可直接到圈存机上自行挂失。为了避免损失,建议第一时间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到卡务中心进行挂失。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解挂,是针对已办理挂失的校园卡,在未补办新卡前,可进行解挂。可在圈存机(资讯通)上自助进行解挂;也可带上身份证、学生证到学院卡务中心由工作人员人工解挂。
特别提醒:解挂的前提条件是未办理新卡,一旦补办新卡,原卡即告作废。
第六章 校园卡的注销及退费
第二十三条 所有校园卡在有效期内都不能退还卡内余额,注销后才能退还卡内余额。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培训人员离校等,须到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意外身故人员信息由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每学期报卡务中心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未到卡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卡务中心将在卡有效期过后一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注销退费
(一)学生卡注销退费
学生毕业后,卡务中心将在卡有效期过后一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卡内余额及押金退还到圈存所相关联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内。
(二)收取管理费的临时记名卡类注销退费
临时记名卡类根据相关部门提供注销名单予以注销。若该卡已办理圈存业务,注销退费时,卡内余额退还到圈存所关联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内;若该卡未办理圈存业务,则不退还余额。
(三)收取管理费的临时不记名卡注销退费
收取管理费的临时不记名卡根据各部门提供注销名单予以注销。该类卡注销退费时,由申请部门派专人负责统一退还卡内余额及押金。
第七章 遗失校园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遗失校园卡的处理工作由卡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卡务中心派人定期回收遗失的校园卡;个人在拾获校园卡时,请立即送交卡务中心。
第三十条 卡务中心将及时把遗失校园卡的信息发布到校园卡自助服务平台,以供用户查询。
第八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系统设有密码,初始密码为刷卡显示人员编号的后三位数字。该密码用于圈存机上自助挂失、解挂、查询、银行圈存等。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特别提醒:请在初次使用校园卡前务必修改密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卡系统设定每天最高消费不高于100元。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充值可由关联的中国银行卡在圈存机上进行充值,也可到学院卡务中心进行现金充值。每次现金充值金额必须为人民币10元的整数倍,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时需遵照以下管理办法。
(一)系统初始化时已将校园卡与持卡人所持有的中国银行银行卡相关联。为了保证持卡人的帐户安全,只有在校园卡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号相同时,才能进行相关联。
(二)由于圈存过程不需要插入银行卡,且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对于持卡人将校园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丢失校园卡的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因银行方面对帐工作,每晚21:00点至次日7:00点,不能进行圈存转帐操作。
第九章 校园卡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财务结算、资金管理工作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通过校园卡系统的资金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结算均以校园卡系统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卡务中心应负责各项卡务管理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工作,网络中心做好校园卡系统的数据备份、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校园卡系统交易数据资料必须保留两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内、外单位票据统一由财务处开具。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资金月结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底前五天提出结算申请,月底前一天统一对收费终端机予以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卡务中心。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本商户无法解决,应尽快通知卡务中心。
第三十九条 卡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帐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为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卡务中心应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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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
2015年3月1日